第三百八十一章 十條(3 / 4)

也不會來的。

後面諸葛珪又和張衝聊了地方的刑名訴訟一事。

對於此世的親民官,實際上就只有兩個職能,一個是收取稅賦,一個就是解決地方訴訟。

在漢室,聽訟斷獄之權一方面在地方鄉老手上,一方面在縣署大吏之手。

前者以族法行族規,一般族內的紛爭,鄉老就能辦掉。但有時候族與族之間有紛爭,如鄉間爭奪用水,幾個族群常會發生械鬥。這個時候就需要縣令來出面解決了。

現在泰山軍重點打擊大族,透過分田析戶的方式來拆散大族。所以自然就沒有所謂的鄉老族長來協調族裡內部的紛爭了。

而之前泰山軍在這一方面制度也不完善,聽訟之權並不固定。有時候當地駐軍營將也能經理訴訟,有時候又是地方的分田吏來協調。

而且這種對訴訟的處理還特別簡化,不用經過層層審理,直接就可以當場辦結。這種方式雖然快,但卻缺乏監督,只能依靠審案者的自己的道德自律。所以冤案也辦了不少。

此前泰山軍初到河北,面臨著極大的軍事壓力,所以那會一切都要從嚴從快,將更多精力用在戰事上。

但現在泰山軍已經在冀州中南地區站穩,所以諸葛珪就建議張衝借鑑他們在萊蕪地區的司法流程,規範現在的聽訟流程。

他們在萊蕪地區,凡地方上的司法邢名一事皆由分田吏和護田吏一起聯合審辦。

由護田吏查案、辦案,由分田吏審案、判案。審案結果及案情陳述先上送鄉管所,鄉管所批示後送縣一級定奪。

至於涉及到人命一案,結果必須上報幕府,由法曹司審理定奪後再執行。

至於涉及到重大刑事案件和爭議極大的案件,又會有飛軍內軍下來調查審理。

這些流程,有些是諸葛珪提的,有些是張衝補充的。最後討論完,將成日後相當長一段時間的司法程式。

對於諸葛珪獻上來的十大條陳,張衝還是非常重視的。但有一些卻也脫離了諸葛珪的經驗,比如緝拿盜匪。

諸葛珪並沒有這方面經驗,所以在條陳這部分中講得是比較空疏的,所以張衝並沒有和諸葛珪詳細討論這個。

只是讓諸葛珪後面可以參加一下他和關羽、張旦、丁盛、于禁、董訪等人的剿匪小會,到時候可以稍微學習和記錄一下。

諸葛珪的條陳中還有一條就是興辦鄉兵。

在他的解釋中,在地方上是縣、鄉、裡三級。在縣有鎮守兵,在裡有護田兵,但偏偏在鄉一級是缺失的。所以諸葛珪建議在鄉一級確定鄉兵。

但張衝仔細聽了諸葛珪的想法後,拒絕了此條。

因為在他看來,在鄉一級再設鄉兵的意義並不大。因為地方上的賊患,有砦兵巡視要道,有鎮兵坐鎮城池。然後各里社還有自己的護田兵作為龐大兵源,完全可以集合調發。

實在沒有必要多添一級。反而在鄉一級確實可以設定一個鄉公所,用來處理各里社的訴訟案件。

除了以上條陳,如整飭吏治、勸農耕作、興修水利、輕徭薄役、招賢舉才這些,諸葛珪所講的並沒有什麼新的。

如整飭吏治就是激發各吏員天良,組織教育。而張衝對此的補充是,一方面加強吏員稽核,不僅只考評吏員的行政能力,還要考評其道德品行。

為此,張沖決定在吏曹司下面添一個新的機構,就是紀察司,先掛靠在吏曹司之下。

這個機構專門用來稽核各吏的道德紀操,每當升遷之前,就有紀察司的吏員走訪調查此吏周邊人的關係,仔細稽核其履任過程中是否有違法違德之事。

還有在勸農耕作一條中,諸葛珪的建議是一方面選用農業好手傳播耕作知識,然後就是保護耕牛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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