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皇太極頒佈了《離主條例》,其中規定:凡除了八固山貝勒之外奴隸主,犯有私行採獵、擅殺人命、隱匿戰利品、姦汙屬下婦女、冒功濫薦、壓制申訴等罪,允許奴僕告發,“準其離主”。
第二年,他又對《離主條例》作了補充,“如告數款,輕重相等,審實一款,亦免坐誣告之罪。如所告多實及虛實相等,原告準其離主”。】
【天聰八年十月,皇太極又改變了原本的俘虜處理方式。他宣佈:“俘獲之人,不必如前八分均分,當補壯丁不足之旗,八旗制度設牛錄,一例定為三十牛錄,如一旗於三十牛錄之外,餘者即行裁去,以補各旗三十牛錄之不足”。】
【而等到稱帝建號之後,崇德三年,他更是直接宣佈將一部分奴隸變成自由民,“前得遼東時,其民人抗拒者被戮,俘取者為奴。朕因念此良民,在平常人家為奴僕者甚多,殊為可憫,故命諸王等以下,及民人之家,有以良民為奴者,俱著察出,編為民戶”。】
漢朝,文帝前元年間。
劉啟邊看邊點頭:“這幾項政策下來,皇太極能夠掌控的土地更多,也從貴族們手中搜出了大量的奴隸以及隱戶,算是增強了後金國力,又增強了皇太極的力量……至於離主條例,則是既有經濟生產上的作用,又能夠用來限制打擊貴族。”
而後面皇太極直接釋放奴隸,倒是更說明了此時皇太極本人的權力和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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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簡明清史》中看,努爾哈赤時期可以算作是從家內奴隸制過渡到莊園奴隸制,皇太極時期則是封建的農奴制逐漸代替了奴隸制。
某種程度上,自耕農就是國家的農奴,對國家負有出徭役,兵役和賦稅的義務。
范文瀾的中國通史:自西漢中期以後至南北朝奴隸數量顯然是巨大的,但因此說當時社會還是奴隸社會,這就錯了。須知奴隸只是農民階級(有田的和無田的徒附)中最不幸的一部分。
到了宋朝之後,倒是農民們人身依附關係相對減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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