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遇到了新事故,我雖不敢遽然相信竟有這等事,但事實俱在,卻不容我不信。我記憶中
的經過,遠不如修元兄所寫的來得詳細,茲再節錄「dds 咖啡廳又險被綁架」原文如下:
「民國二十八年十月間,滬特區曾奉戴先生電令,飭對已受敵寇收買利用之法捕房一名
姓耿的高階職員,予以制裁。此一任務,當時區部系飭由行動第四隊負責執行,旋於十一月
上旬據該隊隊長萬裡浪報稱,找到一張耿某小照片,但不能肯定確否耿某本人,希望由區部
覓一認識耿某者,予以鑑定。我乃函約情報第三組組長張聖才(事前獲悉張識耿某面貌)於
十一月九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靜安寺路大光明大戲院售票處相候;一面另囑萬裡浪,攜帶
耿某照片於五點半至大光明大戲院隔壁光明咖啡館相會,以便將照片交給我,轉交張聖才組
長核對。由於保持組織安全的關係,在區部所屬各外勤單位彼此之間,向不準發生橫的關係,
所以不使萬裡浪與張聖才直接晤洽,而由我居間聯絡,屆時張組長依時應約,我亦按時到達
大光明大戲院售票處與他碰面後,卽轉至隔壁的光明咖啡館等候萬裡浪。不料等到五點四十
分,還未見他到來。我乃回到戲院,告知聖才,該一持有照片之同志,未曾依約前來,也許
發生事故,吾人可先離去。因在陷區從事特工,習慣上凡同志間之約會超過五分鐘,便須提
高警覺,迅速撤離,蓋恐對方出事,免遭株連。此次約會,因為萬裡浪是行動隊之負責人,
在此以前,並未獲情報,萬有何不當行為,況且前此不久於十月十八日萬隊還執行過一件制
裁曹某案件,獲致成功,當然不虞有他。故在光明咖啡廳比平常多停留了五分鐘時間,於五
點四十分才離開。翌日(十一月十日)忽接萬裡浪致我一函,據稱因耿某照片,昨天未曾取
到,故未依時赴約。現已取到照片,請於明日(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仍訂五點半,改在靜安
寺路dds 咖啡館(按:dds 咖啡館,上海當時共有兩家,均為一白俄所開設。一家在上址,
另一家設在法租界霞飛路上。)會晤,面交照片。我接到該函之後,準備第二天依時親往應
約,不過未再另約張組長,擬待屆時從萬裡浪手上拿到照片之後,再去聖才住處,交其一閱。
第二天下午五點,我先去霞飛路一家德國人開的咖啡館,與行動第二隊內勤負責人邵飄萍(邵
系行二隊隊長趙聖之得力助手,亦系杜先生門下。此人與過去被殺之名報人同名,但非一人。)
晤洽工作事項,談完之後,時針為五點一刻,卽乘黃包車經巨籟達路、福煦路,出同孚路擬
去dds 赴萬裡浪之約。不料行至同孚路中國銀行附近,忽見萬裡浪迎面走來,乃停車向他
走去招呼。我說:「你不是約我五點半到dds 咖啡館會面的嗎?你上那兒去?」萬答以:「我
去拿照片,請你先去那裡等我,我馬上就來。」
我當時毫不懷疑,跳上黃包車,拉向相距不遠的靜安寺路dds 咖啡館,到達門前下車。
不料我剛進門,忽然瞥見在我右前方一張四方抬子上,有三面各坐一名類似打手的傢伙,內
中有一個面對店門身體高大的中年男子,上身穿的是藏青色西裝。見我進來,卽向同坐兩人,
朝著我用嘴唇翕動了兩下。我立刻警覺到,這情形有點不對勁,但仍然走直線方向的火車卡
座內,準備坐下之際,我回頭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