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其一,以勞役刑為主體設定五刑。
按照喬琰的說法就是,在大漢的桓靈一帝當政期間,屢次出現大赦天下之事,
也有對各類罪行的贖死之法。
每年以金贖死、以縑贖死者不計其數。
可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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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能真正改變這些人的做派,也絲毫沒有讓犯罪違例之事有所減少。甚至還有人專門趕在平均一年就有一次的大赦之前犯案。
要不是因為黃巾之亂中的俘虜被充作戍邊,度遼將軍營與護烏桓校尉營中可能都沒有幾個刑徒。
這種寬宥的法令制度,做出改變的時間宜早不宜遲。
寫下了《四民月令》的崔寔,在他的另一本更出名的著作《政論》中提到:夫兵革國之大事,宜特留意,重其法罰,敢有巧詐輒行之輩,罪勿以赦贖除,則吏敬其職,工慎其業。1
這句話也成為了喬琰用來引用的說辭。
故而在她上表之中所說的第一句話就是“大赦,權時之宜,非常典也。”2
大赦是權宜之計,贖死也同樣是權宜之計。
天子剛登基的大赦天下也就罷了,但在隨後的數年中她並不建議再出現此事。
雖不能叫做嚴刑峻法,但越是動亂之年也越需要框定規矩。
將《刑名》一則提前,並對刑罰做出對應的標準劃定,正是喬琰趕在農耕忙碌之前提出的訴求。
劉虞的賢德之名,必定會讓相應的律法推行,只要沒有超過一個度,就要相對來說容易得多。
起碼要比喬琰自己提出此法的推行容易。
至於度是什麼?
在喬琰給劉虞的奏表中寫道,文景時期所提出的廢除肉刑,當年如此,今時也如此,此為絕不能倒退回去的東西,肉刑的恥辱性特質,實為舊日陋習。
那何為這新明確的五刑?
便是將罪行按照輕重,劃分為笞、杖、徒、流、死五條。3
之所以取五這個數目,乃是因為昔年漢章帝在位時期,班固在《白虎通》中寫道,刑法以五為數,正對應了五行,雖然在漢律中沒有明確的五刑之名,但現在可以有了。
不過在對罪行的具體框定中,可以應對當今時局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不必過分從嚴。4
至於在細則上的劃定,可以令專擅此道的賢才進行制定。
這封奏表詳細到了明確的五刑劃分也就算了,連實行此事的人才都已在其中做出了推薦。
這讓接到這封奏表的劉虞很難不懷疑,喬琰是不是還只是在幷州做州牧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這件事了。
不過這個時候問這種問題顯然沒什麼意義。
劉虞聽著喬琰已說到了推薦執行此細則框定的人。
崔寔的侄子崔鈞。
陳紀的兒子陳群。
荀爽的侄子荀悅。
前兩人都已身在長安,唯獨第三者尚在隱居狀態。
但她與荀攸和荀彧都打聽過此人,此一人都對他推崇備至,且提到他對刑法與時弊都自有一套自己的見解,這樣的人正適合參與到此事之中。
() 喬琰又道:“不行大赦,嚴禁贖死贖罪,並非要以峻法治世。若能讓三州之地路不拾遺夜不閉戶,便無所謂大赦之說。民若能安泰度日,吃飽穿暖,何必冒死觸犯刑律。”
“故而法令細則推陳出新的同時,關中的民生治理也需跟上腳步。距離春耕尚有三月,正是分發良種,教導耕作,發展民生之時。兩項並進,就並非倉促決斷的取禍之道。”
這項農耕推進的任務,執行者依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