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此囉嗦,是因為諸邦國部落有些請求大秦帝國不能滿足。
比如某些邦國想要聘請鍊鋼技術方面的工匠,嬴宏是不可能滿足這種請求的。
雖然大秦帝國現在的百鍊鋼技術已經成熟了,甚至已經有了鍛鍊不鏽鋼的技術,但向外,嬴宏最多隻會給諸邦國部落派遣掌握生鐵鍛鑄技術的工匠。
並且,合同上寫明瞭諸邦國部落要給予受聘請的工匠如何的待遇。
因為大秦帝國現在對自己國內的工匠是有食住、供給工資和公共醫療、公共教育等保障的。
諸邦國部落雖然還達不到大秦帝國現在這樣的公共保障程度,但起碼對聘請工匠的食住、供給工資要有一定的待遇保證,而且起碼要達到大秦帝國內工匠的日常生活所需最低需求標準。
即大秦帝國的食堂對重勞力的免費食物供給標準。
至於工資,大秦帝國倒也不強制要求額度,諸邦國部落能給多少就給多少。
對於向外派遣的工匠,大秦帝國會額外補貼供給工資並提高其留在國內的妻兒子女的社會保障待遇。
另外,諸邦國部落必須完全保證受聘請工匠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若不然,大秦帝國有權力單方面斷絕與其國的任何通商貿易活動和派遣工匠事,並單方面撕毀現有所有合同,情況更惡劣者大秦帝國是要對其動用武力打擊。
嬴宏是要以武力征服全世界的,但事關自己同胞的安全,嬴宏對諸邦國部落要把醜話說在前頭。
此外還有說明,受聘請工匠對諸邦國部落做出的建設是歸諸邦國部落各自所有,受聘請工匠五年任期滿後回國不會帶走所做建設。
並且,隨受聘請工匠一同前往諸邦國部落的翻譯人員也要受到和受聘請工匠一樣的待遇和保證。
因為受聘請工匠不可能聽得懂諸邦國部落語言,就需要諸邦國部落在聘請工匠的同時再聘請相關語言的翻譯人員。
這些翻譯人員也是大秦帝國的人,所以應該受到的各項基本待遇、安全保證、額外補貼和在大秦帝國內的妻兒子女的社會保障待遇提高自然也要和受聘請工匠一樣。
這份合同也和通商貿易合同一樣,還沒有簽署生效,大秦帝國這邊,中央工業部長墨木是要等諸邦國部落最高統治者或最高統治方簽署完成後再簽署並宣佈生效。
另外再要說一下和合同沒什麼關係但和受聘請工匠有關係的事。
沒有結婚或者沒有妻子的受聘請工匠不算,有正妻的受聘請工匠在登記出國工作之前和正妻一起到相關部門簽訂一項夫妻協議保證書。
因為有正妻的受聘請工匠基本也都是一個人去國外工作的,畢竟去國外就是為了掙錢,不是為了帶上老婆孩子一起去國外受罪的。
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既受聘請工匠的正妻能不能接受自己的丈夫在國外再納娶妾室,能不能接受自己的丈夫在國外再納娶的妾室生有自己丈夫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