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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並沒有什麼大不了,而虧空的公款為數又不多,按月扣還,再責備他幾句,囑咐下次不可

也就算了。誰知道這個小夥子太不懂事,虧他還受訓來著,眞是鬼迷了心竅,他卻在電話中

說了兩句不大中聽的話,好象是:「你們若不贖我回來,我可就要暴露身份了。」其實,他並

沒有威脅人的用意,只是在情急之下,才口不擇言的這麼說。可是要往壞處想,也的確使人

聽了不舒服。不知道事後是用什麼措詞向上級提出報告的,結果調回後方交付軍法審判,竟

問成一項死罪,雖然於法有據,我個人總認為這又未免太嚴厲了。

說過上面這件悲慘的故事後,索性再進一步談談我們的紀律──

「軍統局」的紀律很嚴,據我所知,執行紀律所引用的法規,除刑法、海陸空軍刑法外,

還有一套「家法」,也就是「軍統局」的內部單行法。是經由上峰批准施行的。它的名稱是

什麼,我雖然於二十八年五、六月間代理過局本部的第三處長,主管的就是「行動」與「司

法」,可是眞的沒有接觸過這部「家法」,更遑論它的全部內容了。不過,我卻知道他比陸海

空軍刑法中的量刑還要重得多。

「家法」中除了「法」之外還有「紀」,類如戰時不許結婚等等,這並不是有悖人情或

是剝奪人權,乃是基於國難當頭,「匈奴未滅,何以家為」之義,也是為了維護工作順遂,

發揮整體潛力的一項權宜措置,否則就不為人所接受了。

「家法」中最強調的就是「保守秘密」。其實這也是特務工作的一項鐵則,古今中外皆

然。所以特務工作又稱「秘密工作」。這也是有例可舉的,惟已記不起案中人的姓名。案情

是這樣的:在後方,同事二人隔鄰而居,都有眷屬,他們所從事的就是「軍統局」的情報工

作。一次,其中一人被派到淪陷區執行任務,可是他的妻子卻不知道他先生到那裡去了。婦

人家嘛,丈夫不見了,東打聽、西查問,這也是人情之常,恰巧隔壁的先生知道他的丈夫的

去處,雖然明知道不能「洩露」,可是旣是同志又比鄰而居,看她急得可憐,在人情上小不

忍的情況下,就偷偷的告訴了這位太太,而且千叮萬囑不能說出是誰告訴她的。不料這位太

太還不大相信,她又自作聰明的想辦法求證,這麼一來,被局裡知道了,追究下去,原來是

有人「洩露秘密」。「洩露秘密」,犯了大忌,雖然情有可原,但也不能饒恕,據說是此人被

判刑七年。

嚴雖嚴,但也有比較「開放」的一面,一是在工作上有需要,無論判刑有多重,都可以

一筆勾銷,去戴罪圖功。其手續大概是經軍法判決的,要經過一番呈請「調服x 役」的程

序,若是由「家法」判決的,一張條子就恢復自由了。筆者於民國二十五年在南京羊皮巷「乙

地」(關人場所)守法時,就是這樣放出來的。當時我自己苦於不知道刑期多久,不過,只

關了五個月零七天而已,太便宜了。

我在「上海區」區長任內兩年多,不曾動用「法紀」處分過任何一位同志。其間曾經有

過這麼一樁事,總算沒有造成悲劇,主角的姓名且作保留,其經過情形大致如下:

有一名「組員」,受過訓練,不瞭解他精神上受了什麼刺激,因而意志消沉,不想再幹

下去了。在不準請長假的限制下,就自動離職隱藏起來了。這種行為,在戰時的陷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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