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9章 年 更定《大明律》條款(3 / 4)

敢再像以往那般隨意哄抬物價、欺詐顧客了,百姓們在買賣中也更有底氣了,可也有那等貪心的商人,試圖鑽律法的空子,結果被官府依法懲處,成了眾人的反面教材。

在吏治方面,官員們行事更加謹慎了,那考核、獎懲條款的細化,讓他們知道,若不盡心盡力,便會受到懲處,於是紛紛勤勉政事,地方治理也有了不少起色,不過也有個別官員,覺得這律法太過嚴苛,心中頗有怨言,卻也不敢表露出來,只能暗自抱怨。

在民間風俗上,禮律的調整讓百姓們對祭祀、婚喪嫁娶等禮儀更加重視了,一些傳統的習俗得以更好地傳承下去,鄰里之間也更加註重禮儀規範,相處起來倒也多了幾分和諧。

在這同一時期,世界其他國家也有著各自的律法制定以及修訂等方面的情況,且與1389年更定《大明律》條款有著諸多關聯與可比之處。

在英國,當時正處於中世紀晚期,其律法多是由習慣法、教會法以及國王頒佈的法令等共同構成。習慣法是在民間長期的生活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規則,教會法則由教會掌控,用於規範教徒的行為以及處理宗教事務等,國王頒佈的法令更多是為了維護王權以及處理一些重大的社會問題。不過英國的律法修訂相對較為緩慢,往往需要經過貴族議會的討論、教會的認可等諸多程式,不像朕在大明這般能相對集中地對律法進行全面更定,體現出不同國家政治體制與律法修訂流程的差異,英國重多方權衡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法國,中世紀晚期的法國,其律法有著濃厚的封建領主色彩,不同領主的領地內有著各自相對獨立的法規,這些法規多是為了維護領主在領地內的統治以及保障其經濟利益等。而國王所頒佈的全國性律法,在推行過程中時常會受到領主們的抵制,律法的修訂也往往是為了平衡國王與領主之間的利益關係,透過談判、妥協等方式來進行。相較於大明由朝廷統一制定並強力推行更定後的律法,法國更側重於各方利益協調下的律法調整,體現出不同國家治理理念與律法修訂策略的差異,法國重利益協調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權威下的律法統一更定。

在奧斯曼帝國,其疆域遼闊,律法體系融合了伊斯蘭教法、蘇丹的敕令以及地方的習慣法等。伊斯蘭教法在宗教、民事、刑事等諸多方面有著廣泛的規範作用,蘇丹的敕令則多是針對帝國的行政管理、軍事等事務進行規定,地方習慣法在不同地區也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律法的修訂往往需要考慮宗教權威的意見,因為宗教在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生活中佔據著重要地位,同時也要兼顧地方的實際情況以及不同民族、階層的利益訴求。這與大明以皇權為核心,依據國情和統治需要來更定《大明律》不同,奧斯曼帝國更注重宗教、地方等多因素綜合考量下的律法調整,體現出不同民族宗教構成與律法修訂方式的差異,奧斯曼重宗教地方多因素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威尼斯共和國,作為商業城邦,其律法主要圍繞著商業活動展開,旨在保障商業秩序、維護商業家族的利益以及促進海上貿易的發展。律法的制定和修訂多由商業議會主導,商業家族的代表們會在議會中根據自身的利益需求以及城邦的整體發展情況進行討論和決策。比如對於海上貿易的規則、商業契約的規範、港口的管理等方面的律法,會隨著商業形勢的變化而及時調整。與大明更定《大明律》兼顧多領域、以維護國家整體統治為目的不同,威尼斯更側重於商業利益驅動下的律法變動,體現出不同發展模式與律法修訂重點的差異,威尼斯重商業利益考量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綜合國情考量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阿拉伯地區,部落眾多,各部落有著自己的傳統習俗和不成文的規矩,這些在一定程度上起著

本站所有小說均來源於會員自主上傳,如侵犯你的權益請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刪除。
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
Copyright © 2025 https://www.zhongzhuxsw.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