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賽季的NBA剛一開始......林易就讓人們回憶起了他霸佔NBA頭條的恐懼。
因為,“林易特權”來啦!
……
原版本的《羅斯條款》林易是知道的,因為原本《羅斯條款》的誕生便是為了獎勵那些在新秀合同期間表現出色的球員,讓他們提前能夠拿到更大的合同。
要知道,NBA的頂薪與頂薪之間是有區別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羅斯條款》誕生前,羅斯與公牛隊續約的話,以5800萬美元的薪金帽為例,羅斯能夠拿到一份起薪為1450萬美元的合同,但是在《羅斯條款》之後,他能夠拿到一份起薪為1740萬美元的合同。
如果算上羅斯與母隊續約,擁有“早鳥權”,每年他的合同最大漲幅能夠達到7.5%,算下來《羅斯條款》前後,羅斯能夠多拿到近1700萬美元。
未來格里芬和杜蘭特都享受過《羅斯條款》,而著名的“濃眉哥”安東尼-戴維斯還因為達不到《羅斯條款》的條件而苦苦發愁。
畢竟不是誰都像林易這樣不缺錢,大多數NBA球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靠薪水。
造成NBA頂薪與頂薪之間會有區別的原因與球員在聯盟效力的時間長短有關。
根據新版本的勞資協議,在聯盟效力0至6年的球員的頂薪起薪是工資帽的25%,而7至9年的球員頂薪起薪則是工資帽的30%,10年或10年以上的球員才能拿到理論上最大的35%的頂薪合同。
另外工資漲幅根據非鳥權、鳥權、先簽後換等皆有不同,《羅斯條款》的意義就在於結束新秀合同的球員可以拿到在聯盟效力7至9年球員的起薪,即佔工資帽30%的這一檔。
“我這次算是青史留名了吧?”
林易可沒想到他又一次導致歷史原本的軌跡發生了改變,比如這次停擺後誕生的《林易與羅斯條款》。
該條款的大部分內容與原條款不同,但是之所以該條款用了林易與羅斯的名字,主要原因是因為該條款被劃分為了兩檔!
第一檔是在新秀合同前四年當選過MVP,或兩次在全明星賽中入選首發陣容,或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達到這一檔的球員可以在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的頂薪合同。
第二檔的要求完全就是衝著林易來的了:在新秀合同前四年當選過MVP,併入選過兩次年度最佳第一陣,同時兩次入選過全明星賽首發陣容,達到這一檔要求的球員可以在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得到一份佔全隊35%工資帽的頂薪合同。
第一檔的要求顯然要簡單的多,因為那是一個你達不成這個條件,可以換一個條件的選擇題。
可是第二檔的要求簡直喪心病狂,因為目前放眼整個聯盟,目前只有林易一個人符合要求!
《林易與羅斯條款》在未來也被稱為“林易特權”,很大的原因就是特麼的這第二檔,拿命來達成啊!
NBA總裁大衛-斯特恩的本意是獎勵、表彰林易。
畢竟要知道因為林易的出現,09/10、10/11兩個賽季NBA靠著海外市場的收入,遠比林易記憶中NBA受到美國經濟危機影響的虧損來得小。
甚至像尼克斯,還有舉辦了全明星賽的達拉斯、洛杉磯等城市都因為林易的原因而受益。
加上林易在停擺期間沒有亂說話,斯特恩這是想把林易拉出來做典型表彰呢。
斯特恩一看尼克斯是單核,詹姆斯多蘭又是那種捨得交奢侈稅的老闆,幹嘛給他省錢?於是作為對林易的一種獎勵,更加變態的“林易特權”誕生了。
要知道這樣一來,在未來簽署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