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梅花易數(3 / 10)

戈兵、文書、槁木、爐、獸、鱷龜蟹蚌、凡有殼之物、紅赤紫色、花紋人、乾燥物。

艮:山、土、少男、童子、狗、手指、徑路、門闕、果、蓏、閽寺、鼠、虎、狐、黔喙之屬、木生之物、藤生之物、爪、鼻。黃色。

兌:澤、少女、巫、舌、妾、肺、羊、毀折之物、帶口之器、屬金者、廢缺之物、奴僕、婢。

八卦方點陣圖

離南坎北,震東兌西,人則介乎其中。

觀梅佔

辰年十二月十七日申時,康節先生偶觀梅,見二雀爭枝墜地。先生曰:“不動不佔,不因事不佔。今二雀爭枝墜地,怪也。”因佔之,辰年五數,十二月十二數,十七日十七數,共三十四數,除四八三十二,餘二,屬兌,為上卦,加申時九數,總得四十三數,五八除四十,餘得三數,為離,作下卦。又上下總四十三數,以六除,六七四十二,餘一為動爻,是為澤火革。初爻變鹹,互見乾巽。

斷之曰:“詳此卦,明晚當有女子折花,園丁不知而逐之,女子失驚墜地,逐傷其股。右兌金為體,離火克之。互中巽木,復三起離火,則克體之卦氣盛。兌為少女,因知女子之被傷,而互中巽木,又逢乾金兌金克之,則巽木被傷,而巽為股,故有傷股之應。幸變為艮土,兌金得生,知女子但被傷,而不至兇危也。”(年月日時佔例)

牡丹佔

巳年三月十六日卯時,先生與客往司馬公家共觀牡丹。時值花開甚盛,客曰:“花盛如此,亦有數乎?”先生曰:“莫不有數。且因問而可佔矣。”逐佔之。以巳年六數,三月三數,十六日十六數,總得二十五數,除三八二十四數,餘一數為乾,為上卦。卯時四數,共得二十九數,又除三八二十四數,餘五為巽卦,作下卦,得天風姤。又以總計二十九數,以六除之,四六除二十四,得五爻動,變鼎卦,互見重乾。逐與客曰:“怪哉,此花明日午時,當為馬所踐毀。”眾客愕然不信,次日午時,果有貴官觀牡丹,二馬相齧,群至花間馳驟,花盡為之踐毀。

斷之曰:“巽木為體,乾金克之,互卦又見重乾,克體之卦多矣,卦中無生意,固知牡丹必為踐毀。所謂馬者,乾為馬也。午時者,離明之象,是以知之也。”

鄰夜扣門借物佔

冬夕酉時,先生方擁爐,有扣門者,初扣一聲而止,繼而又扣五聲,且雲借物。先生令勿言,令其子佔之所借何物。以一聲屬乾為上卦,以五聲屬巽為下卦,又以一乾五巽共六數,加酉時數共得十六數,以六除之,二六一十二,得天風姤。第四爻變巽卦,互見重乾。卦中三乾金,二巽木,為金木之物也,又以乾金短,而巽木長,是借斧也。

子乃斷曰:“金短木長者,器也,所借鋤也。”先生曰:“非也。必斧也。”聞之,果借斧,其子問何故?先生曰:“起數又須明理。以卦推之,斧亦可也,鋤亦可也;以理推之,夕晚安用鋤?必借斧。蓋斧切於劈柴之用耳。推數又須明理,為卜佔之切要也。推數不推理,是不得也。學數者志之!”(系聞聲佔例)

今日動靜如何

有客問曰:“今日動靜如何?”逐將此六字佔之。以乎分“今日動”三字為上卦。“今”平聲,一數;“日”入聲,四數;“動”去聲,三數,共八數,得坤為上卦。以“靜如何”為下卦,“靜”去聲,三數;“如”平聲,一數;“何”平聲,一數,共五數,得巽,為下卦。又以八五總為十三數,除二六一十二,餘得一數,為地風升。初爻動,變泰卦,互見震、兌。逐為客曰:“今日有人相請,客不多,酒不醉,味至黍雞而已。”至晚果然。

斷曰:“升者,有升階之義,互震、兌,有東西席之分。卦中兌為口,坤為腹,為口腹之事,故知有人相請。客不多者,坤土獨立,無同類之卦氣也。酒不醉,卦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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