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葬法(2 / 7)

蓋小,則閉其生氣;蓋上蓋下,則脫其來氣;蓋下蓋上,則失其止氣;蓋左蓋右,或犯其剝氣;蓋右蓋左,或

受其冷氣,縱得龍穴之妙,必遭橫來之禍。

頂薄舍蓋雲者,舍之不用,非舍上就下、舍高就卑之謂也。

此以作穴言,彼以審穴言,意義自別,穴法不殊,略有差池,難致效驗。

粘者,沾也。

如霑恩寵之義。

粘之脈自來而止於止,粘之法自止而止於盡。

施承之道,攸存化生之意,將著下薄莫粘焉。

理法少差,天淵懸隔。

粘上粘下,則脫其來氣;粘下粘上,則犯其暴氣;粘右粘左,則失其正氣;粘左粘右,或投其死氣,縱得砂水之美,終是或承之羞。

下薄莫粘雲者,棄之不用,非棄低取高、棄下取上之謂也。

苟粘之真的,雖下臨長江大河,亦為無礙。

工巧豈有下薄棄粘之理乎?倚者,依也,如依居之義。

倚之脈自上而衝於下,倚之法自偏而傍於正。

傍棲之形既成,變化之道自現。

倚左倚右,或受冷;倚右倚左,或犯剛;倚上倚下,謂之脫脈;倚下倚上,謂之衝殺,縱得局面之奇,必見衰凌之患。

本與挨法相似,但挨法施於突之平,倚法用於脈之直,天精天粹之機,至密至微之理,非上智其誰能知?撞者,抵也,如牴觸之義。

撞之脈自斜而就於正,撞之法自正而就於斜。

斜來之脈既專,專一之情可見。

撞上撞下,則氣從上止;撞下撞上,則氣從下出;撞重撞輕,則生氣虛行;撞輕撞重,則生氣太洩,縱得來脈之真,終失正脈之吉。

本與插相似,但插施於突之傍,而撞施於脈之斜。

一毫釺裡之遠,江河几席之間,不可不察。

斬者,斷也。

斬竊其生氣,生氣見於息之橫。

高不可侵頂,頂暈薄也;低不可近足,足底寒也。

是以斬上恐失下,斬下怕失上,斬左右恐失中心,斬中心恐失左右。

細觀息象明白,次觀穴情的當,然後以斬法施之,則上下左右自成體段。

然息則體之微也,斬則用之廣也。

若不細察,遽爾投棺,則生氣受傷,子母遭挫,縱得包藏之固,終非可久之道。

且息象用斬,其息必小,小則難以投其大;斬施於息,其塋必大,大則難以容於小。

必極到之理能明,斯中和之義自見。

截者,剖也。

剖闢其生氣,生氣露於息之直。

高若侵巔,謂之剖首;低若站麓,謂之剖足。

是以截上恐遺下,截下恐遺上,截左恐失右,截右恐失左。

呵氣而成,謂之一息。

一息既成,貼於穴體。

穴體微茫,切勿輕舉。

斬之息,多土意;截之息,多木意。

橫土用斬,截盡生意;直垂用截,接盡生意。

勢不相侔,作用過迥異。

若不細玩,遽而輕投,則體用兩傷,生氣破洩,雖有美潤之玉,恐損雕琢之手。

大抵脈息之穴,不可雙葬。

正謂寧失之小,莫失之大。

此方極當。

吊者,懸也。

懸提其生氣,生氣直奔入於息下,上不可過高,恐漏其氣;下不可過低,恐犯其氣。

一陰既息,諸陽來複,半在息體之足,半在息體之襯。

氣交感而成形,形既完而成穴。

左右自無可混,上下最宜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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