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在吵吵什麼?”
《大明律》: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老朱在思考,拐賣兒童者是否應該重判?
買者是否應該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