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章 哇撒(5 / 5)

“又在吵吵什麼?”

《大明律》: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老朱在思考,拐賣兒童者是否應該重判?

買者是否應該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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