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府,以審計審查各州案件,並執行司法院之責,設司法區域性門,以還天下太平。”
“令,各州府衙官員,無權審查辦案,以後所有案件全由司法院承擔。各州府衙官員以政務為主,以百姓生計為主!”
“府衙差役、捕快,職責不變,以後移交犯人、案件直接遞交當地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