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話,那麼第三條,鶯鶯國的船隻不能駛入沒有開放的口岸,這應該就屬於是央洲的“國家主權”了;第四條,央洲自己構築自己的海防工程,也屬於央洲自己的權力。
——如果按照這什麼國家主權理論來講的話,理論上,條約沒有給鶯鶯國相關許可權,那麼鶯鶯國就不應該越過許可權,這是央洲自己的事情;但是如果放在實際情況中,好像也不能保證。
……不對,既然這樣,那麼簡英如果知道這幾個概念的話,那他向鶯鶯國艦隊追問這些內容的意義就沒有那麼大。如果鶯鶯國願意遵守什麼國家主權的問題,那就不會越權;如果不願意遵守,那央洲有沒有辦法,靠的也不是有沒有條約,而是自己的軍事力量。
【第七條內容,是關於在海中洲和鼓島駐紮的鶯鶯國軍隊的行為方面的。簡英認為,雖然鶯鶯國軍隊被允許暫時駐紮在了這兩個地方,但他們也不能搶掠百姓,也不能阻攔央洲的船隻,甚至向他們抽稅。】
【第八條和第九條內容,則是兩個在後續影響極為深遠、深刻且長久的條款。】
【首先是第八條,這一條是關乎著鶯鶯國人與央洲百姓相處的問題,也就是之前劉玉汶在信件中表示了深切擔憂的問題:如果雙方發生了衝突,那麼該朝廷該怎麼處理?】
【簡英表示,雙方來往,那麼這種事情恐怕難以避免。因此,透過查閱之前的案例,他發現這種情況的處置方式也已經有過先例。比如,前前任皇帝在位時期,佛國人曾經有過此事,便是前前任皇帝下令將其帶回本國,自行處置;皇帝在位時期,也有過一次鶯鶯國人的案例,也是讓鶯鶯國自己懲處。】
【因此,他認為,之後的鶯鶯國人與央洲百姓發生衝突的事件,也可以效仿先例,定下章程,鶯鶯國人交給鶯鶯國自己去處理,央洲百姓則由央洲自己處理,大家各自處理各自的人。這樣就能夠減少許多衝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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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多麼天才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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