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條內容是關於口岸的問題的。雖然之前在條約中已經寫到,鶯鶯國人能夠自由來往這幾個口岸、並且暫時寄居,但是簡英等人還是提到了這一點,並且認為這幾個口岸鶯鶯國人不應該長久停留,而應該直接乘船回國去。】
【雖然不能說簡英這是不是想要給央洲爭取更多的權益,或者是不是收到了皇帝的要求,但是這確實是已經被寫進了條約的內容,如果想要更改,也必然不會是一次後續交涉能夠簡單改變的。】
【第二條內容,則是關於日後商貿活動中,央洲商人可能欠了鶯鶯國商人錢的事情,之前在談判中,簡英等人就曾經就這一點與鶯鶯國艦隊方面商談過,獲得了口頭的承諾——“官府只負責追查,但不負責賠償”,這一次是想要將其寫成文書。】
【第三條內容,是日後的口岸問題,鶯鶯國船隻只有商船能夠駛入,軍艦不得駛入;其他地方,則不論什麼船隻都不能駛入。】
【第四條內容,是關於邊疆海防的事情,央洲在戰後將會重新修築海防工事,是為了防備海盜,而不是防備鶯鶯國,鶯鶯國不能阻擋央洲的海防工程建設。】
【第五條內容,則是關於此時發生的一些衝突問題。由於訊息傳遞的滯後性,在條約簽訂的時候,濱南省等地區並沒有第一時間收到訊息,因此和鶯鶯國駐守軍隊發生了交鋒,這些事情不能當做再度發動戰爭的理由。】
【第六條內容,是關於鶯鶯國艦隊駐軍問題的。簡英等人表示,既然條約已經簽訂,那等到央洲給出了今年的賠款之後,鶯鶯國艦隊就應該從金京、穩海縣等地撤軍,只能暫且駐守在海中洲和鼓島地區,且這些地方也不能駐紮太多人,同時只能在船上停駐,不能上岸。】
【這幾條條款反應出來的是,央洲的官員們,此時對於鶯鶯國艦隊是否能夠履約的深重擔憂,以及對於此時的“國家主權”——包括自衛權、獨立權、管轄權、平等權這一內容的不瞭解,還有對於鶯鶯國艦隊接下來可能採取的行動的恐懼。】
【而關於這些問題,在接下來的六條條款中依舊有所體現。】
明朝,永樂年間。
朱棣不在意簡英等人到底提出了什麼內容,他在意的是簡英等人的條約內容所體現的缺陷和問題——對於鶯鶯國艦隊是否執行條約的擔憂,這可以理解;對於鶯鶯國艦隊日後可能採取的行動的恐懼,這也可以理解。
事實上,這兩點都是源於同一個原因:央洲戰敗了,還是比較徹底的那種。因此,由於自身力量的不足,自然而然會對敵人產生恐懼,哪怕簽訂了條約,也不敢相信對方能否遵守。
這個擔心也不是錯誤的,畢竟,簽訂了條約但是胃口變得越來越大,原本的條約壓根不能滿足,繼而就不遵守條約、挑起其他爭端的事情,還少了嗎?
不過,一味地擔心是沒有意義的。只有因為擔心,所以盡力去提高己方的軍事力量,讓對方不能再輕易擊敗己方,讓對方不敢隨便動手,也不敢隨意毀約,這才是真的。
像是簡英等人這樣,將之前條約中已經寫過的事情在這時候再度拉出來想要進行一番保證,很難說會起到什麼效果。到底是鶯鶯國艦隊對於央洲的擔憂表示理解,並且保證不會違背條約內容呢;還是說鶯鶯國艦隊進一步判斷出了央洲的深切恐懼和軟弱無力,並以此為判斷基礎,在日後對央洲進行更進一步的擄掠呢……
那麼,新的名詞就是那個“國家主權”了。
“自衛權,平等權,管轄權,獨立權……所以,這也是鶯鶯國,或者說是議洲那邊搞出來的內容和觀念嗎?”他自語道,這幾個詞都不難理解,從字面上就可以想到不少內容,雖然不知道有沒有什麼隱藏含義。
如果把這幾個詞代入到前面的幾個條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