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順十九年十一月初九,是張偉安排的放告日。
所謂放告日,是指官府定期受理案件、允許百姓告狀的行為的日期。
而張偉安排的放告日就是張偉親自接受百姓告狀的日期。
對於淮安府的刑名張偉一般是放權給通判趙永康的,很少親自審案的。
但無論怎麼樣,張偉都會在每個月安排一到兩天放告。
目地是要讓自己不要脫離百姓太遠了,要讓百姓能夠看的著自己。
這樣自己才不會被下屬架空,就像府裡的錢銀事宜,張偉雖然交由付柏青分管。
但張偉會不定期的查賬,並且府裡的重大支出一定要經過自己才行。
十一月初九上午,張偉升堂,周師爺和何經歷分立兩邊做助理。
時辰一到,張偉開始接百姓遞上來的狀紙,
第一份狀子是一個兄弟分產不均案,周氏兄弟兩人,兄長長期在家照顧臥病在床的父親。
弟弟則已經在外地定居,前不久父親突然病故,弟弟回來奔喪並要求平分家產。
周家兄弟中老大認為,自已照顧了臥病在床的父親多年,理應多分。
並且父親病重期間也多次明確了家裡的老宅歸老大單獨所有,其他的家產兩兄弟平分。
但弟弟堅持認為所有的家產都應該均分,兄長所說的父親確認老宅歸他單獨所有隻是兄長的一面之詞,不足為信。
此案,山陽縣已經判過一次了,判決就是按“周家老宅歸老大單獨所有,其他的家產再與兩兄弟平分。”這個意思來判決的。
但周家弟弟拒不承認,想透過上訴來主張全部家產平分。
這種案子張偉一看就想清楚了該怎麼判。
張偉吩咐將周氏兄弟帶上公堂之後,張偉問:“原告,你們兄弟的爭產案,山陽縣已經判過了,你為何不服啊。”
周家弟弟:“小人當然不服,因為按照咱《大夏律》,兄弟一母所出的,應均分家財,小人有權與兄長平分家產。”
周家哥哥:“大人,可家父臨終前克有遺命,讓我繼承老宅的,並且我家裡人多,沒有老宅確實住不開。”
張偉:“被告,你說你父親有遺命,可有文字?”
周家哥哥:“家父多年前就不能寫字了,不曾有文字。”
張偉:“那個族老,中人在場?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周家哥哥悻悻道:“除了小人和小人內子,並無其他人在場。”
張偉:“既如此,那你父親的遺命之事,並不能取信於他人,以後不要再提了。”
周家哥哥:“啊,是,是,大人這家產就均分算了,只是我們人多,需要給點時間去找房子,,”
他的話還沒說完
周家弟弟搶先道:“大人英明,大人英明。”
張偉:“等下,本官,還沒判呢,你們兩人在這瞎說什麼。“
“啊“,兩人都吃驚的看著張偉。
只見張偉不緊不慢的宣判:“本官宣佈,周家老太爺之遺產,不動產包括周家老宅,田產,商鋪等均歸周家長子繼承,其他財產由周家長子和次子共同繼承。“
周家弟弟聽到張偉判分給他的比山陽縣判的還要少,連忙大聲高呼:“大人,這不公平,按大夏律不該這麼判。“
張偉:“你跟本官談大夏律,你配麼,你讀過大夏律嗎?
大夏律中的確有同母兄弟平分遺產的說法,但這個法條是有三個例外的。
你家情況明顯屬於第二種例外,“長輩離世時,同母兄弟一方長期伺候在床,一方沒有在床前盡孝,則長輩遺產因主要分給盡孝一方。”
你先買本《大夏律》好好看完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