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或是餓你幾天,罰你晚上不準躺下睡覺,人的尊嚴早就喪失殆盡了。
上面提到過,憲兵隊本身沒有「司法權」,那麼又如何「結案」呢?據瞭解,凡由憲兵
隊擬定處以死刑或徒刑的,一律都解送當地日本駐軍最高司令部軍法機關去處理,實際上,
只是一個形式而已。例如:上海地區的日本駐軍最高司令部,先是「第七十軍」(代號「登
部隊」),其後換防改為「第十三軍」(代號「槍部隊」),那麼就解送到該軍的軍法單位作形
式上的判決,至於案情如何,軍部則概不過問;擬判徒刑的就發監執行,其中也有轉解到偽
政府所屬監獄執行的。擬判死刑的,軍部就秘密執行了,從來都不作公開之宣告。
日為憲兵隊對「人犯」之處置,除了上面所記述的透過形上的「司法程式」之外,還有
許多種不同的把戲,據實際瞭解,有如下者:
抓錯了人白抓,只有自認倒黴,能夠得到一個交保釋放,那已經是徼天之幸了。不過,
其中也有因「交保」而被傳話人大肆勤索的。
最普通的是留置調查。這一查就是幾個月,一訊就會脫層皮,何時才能查得明白,那隻
有翹首問蒼天了!
再是轉移管轄地區留置調查。一個地方查不出明堂,換個地方再查,查來查去,一訊再
訊,節節苦難,怎麼受得了。
長期留置。有一種案情複雜而始終查不清楚,就索性擺在一邊拖下去了。這隻有生命力
最強的人才能活下去。
至於說到因刑致死的,亦屬司空見慣的事,在他們來說,根本算不了什麼,也從來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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