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協議全文十四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本協議發生效力之時起,現在上海法租界設定之機關,卽所稱會審公廨,以及有
關係之一切章程及慣例概行廢止。
二、中國政府依照關於司法行政之中國法律及章程,在上海法租界內設定地方法院及高
等法院分院各一所。對於高等法院分院之判決及裁決,中國最高法院依照中國法律受理其上
訴案件。
三、中國現行有效及將來合法制定公佈之法律章程應一律適用於各該法院,至租界行政
章程亦顧及之。四、凡在租界內逮捕之人犯,除休息日不計外,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送交該管
法院,逾時不送交者應卽釋放。
以上也只是重點,並非協議全文,代表我政府簽署者系徐謨、吳昆吾,代表法國簽署者
系賴歌德、甘格蘭。
以上兩租界設法院之協議,均註明期限三年,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三年。鑑於二十九年時
各租界法院仍繼續存在之故,想必仍在延期有效中。(協議要點,摘錄自「上海租界問題」)
筆者在上海前後九年,對於兩租界內有中國法院之設立,始終弄不清楚是怎麼一檔子事,
待我看過這兩個協議之後,才知道原來還有這麼多講究。
不過,在敵偽尚未謀奪刼收租界中國法院之前,我們有很多工作同志被捕後,他們雖然
都是依法受保障的人,可是根本就沒有解到法院去審訊,而全被「引渡」到「日本憲兵隊」
或「七十六號」去了。
有關敵偽方面如何謀取上海租界我方法院的內幕,在「周佛海日記」中可看出端倪。茲
將「周佛海日記」中之三言兩語,連綴起來以筆者的口氣,說明事實如下: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周佛海約李士群商「接收」特區法院人事問題。
十月二十五日,周佛海約李聖五商特區法院人事問題。旋日駐軍前田少將,日參謀本部
谷荻大佐、佐方參謀及汪瀚章等卽在周家開「接收」特區法院會議。
十一月二日,周再與日軍前田少將、參謀本部影佐大佐、谷荻大佐等研商「接收」法租
界法院問題,其時間定於十一月五日或六日。
十一月三日,周再往前田少將處商「接收」法租界法院事。當天下午日本駐滬領事曾彌
造訪周佛海,亦商同一問題,惟主張不可躁進。也就是說日本方面的態度並不一致;駐軍比
較積極;領事館方面則比較緩和。
十一月四日,李士群報告周佛海,法租界當局希望遲兩天再辦「接收」,故又決定改為
八號,決不再延。該晚周佛海又去拜託日軍參謀長櫻井協助。
十一月五日下午,李士群向周報告法捕房提出關於「接收」法院條件三點(日記中未透
露其內容),盼下午三時前答覆,周卽予應允。當日晚間周將交涉「接收」上海法租界法院
事,電告南京的汪精衛。
十一月七日晚,李士群報告周佛海,八日「接收」法租界法院手續,已與日、法兩國會
商妥當。
十一月八日上午八時許,周佛海赴「七十六號」會同李士群及前田少將等多人,靜待「接
收」法租界法院訊息。十一時聞進行順利。至下午三時李士群再報告一切情形均圓滿。
周稱:「柳汝祥攜來關於此事之中國宣告、及日法共同宣告原稿,允於照發。」
十一月九日,周佛海在日記中得意的寫道:「昨日接收法租界法院,今日接收公共租界